2017廣東廣州市公務員考試資格審核、體能測評及面試公告
一、資格審核、體能測評的時間、地點
資格審核、體能測評的時間和地點詳見附件1-5,具體情況,以招考單位的通知為準。
二、資格審核的具體要求
參加資格審核的考生按下列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原件(并復印1份交審查單位留存),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資格審核。
(一)應屆畢業(yè)生應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學生證、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推薦表(如已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則須提供相應證書替代學生證及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推薦表)。
(二)社會人員應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報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職位的需提供工作經歷證明材料。國有單位正式員工,須提供工作單位同意報考證明。
(三)使用國(境)外學歷學位報考的人員,須取得教育部所屬相關機構的學歷學位認證函及有關證明材料。
(四)報考要求具有專業(yè)技術資格、執(zhí)(職)業(yè)資格等職位的考生,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書或證明材料。
(五)報考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門職位的考生須提供戶口本、退出現(xiàn)役證件、學歷(學位)證書或就業(yè)推薦表、在廣州市入伍的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指經入伍所在地兵役機關蓋章的入伍批準書。入伍批準書只需提供復印件,但需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
(六)報考“廣州生源并具有廣州戶籍”職位的考生務必攜帶廣州市常住人口居民戶口簿。
凡提供的有關材料、信息不真實,證件(證明)不全且不能按時補全的或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以及不按時參加資格審核的考生,取消面試資格,不列為面試對象,招考單位可按筆試成績由高到低在筆試合格的考生中依次遞補資格審核對象。
三、心理素質測評
報考公安職位的考生,還需進行心理素質測評。公安機關國內安全保衛(wèi)、技術偵察、反恐怖、情報偵察、網絡偵察類職位的考生,心理素質測評結果作為確定是否錄用的重要依據;公安機關其他職位的考生,心理素質測評結果作為辨識考生是否適合從事人民警察職業(yè)的重要參考。心理素質測評有關具體事項由公安機關通知。
四、體能測評的具體要求
報考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監(jiān)獄、戒毒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法檢兩院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須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不組織補測,不合格者不能參加面試。體能測評按照人力資源社會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聯(lián)合頒布的《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8號)執(zhí)行。詳見體能測評有關事項(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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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