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仙居縣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公告(117人)
為滿足全縣各級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各級機關2018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7〕125號)和全省統(tǒng)一部署,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將組織實施2018年全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8年全縣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117名,其中:縣級機關招考95名、鄉(xiāng)鎮(zhèn)機關招考20名、選調生村官招考2人。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詳見附件《2018年仙居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計劃一覽表》(以下簡稱《計劃表》)或登錄下列網站查詢:
浙江組織工作網(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gwy.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務員局(www.zjhrss.gov.cn/gwy)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gwy.zjhrss.gov.cn)
浙江人事考試網(www.zjks.com)
臺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www.tzhrss.gov.cn)
中國仙居(www.zjxj.gov.cn )進去后再點仙居發(fā)布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 全縣各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本科以上畢業(yè)證書的人員;
(2)具有臺州市常住戶口的大專學歷人員(以2017年11月22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下同);
(3)臺州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應屆畢業(yè)生;
(4)非臺州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應屆本科及以上畢業(yè)生;
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縣及以下機關部分職位限仙居縣戶籍人員(以2017年11月22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或仙居縣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應屆畢業(yè)生報考,具體職位的招考范圍和對象詳見《計劃表》。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8年應屆畢業(yè)的,須在2018年9月30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 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選聘在我縣行政區(qū)域內、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過“兩項計劃”且“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服務期時間可計算在內);選聘在我縣行政區(qū)域內、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詳見《計劃表》。
3.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面向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職位1”和“職位2”。“職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相同;“職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縣行政區(qū)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xù)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連續(xù)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職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職位2”)。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公告。
4.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仙居縣范圍內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yè)學員。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及以上畢業(yè)后參軍入伍,現已退役的人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或就讀期間到部隊服役,退役后繼續(xù)學習并取得大專及以上畢業(yè)證書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計劃表》。
5. 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2018年仙居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計劃一覽表》
6.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8年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8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fā)〔2013〕2號)規(guī)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十一條規(guī)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縣級林業(yè)系統(tǒng)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