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招警考試,人民警察錄用條件
(一)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與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2年3月23日至2000年3月23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7年3月23日以后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檢察院等系統(tǒng)的司法警察,下同)職位的年齡要求按人社部發(fā)〔2011〕115號文件執(zhí)行。其中25周歲以下指1992年3月23日以后出生,30周歲以下指1987年3月23日以后出生。
(七)具備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的,須是經(jīng)我省統(tǒng)一組織選拔、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合格)的“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nóng)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以及中央和外省組織選拔、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合格)的安徽籍“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符合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也可以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
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報考人員須具備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jīng)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xiàn)役經(jīng)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jīng)歷;鶎庸ぷ鹘(jīng)歷起始時間按人社廳發(fā)〔2010〕59號文計算,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因工作單位變化而中斷時間的可以累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已離職(含辭職、取消錄用等),截至報名時,在機關工作和離職年限累計未滿5年的人員;
(5)現(xiàn)役軍人;
(6)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yè)生;
(7)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8)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人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錄用后構成回避關系)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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