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公務員考錄面試組織管理辦法(試行,〔2015〕93號)
公務員錄用面試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根據(jù)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面試工作。
第三條 面試工作堅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學、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托省級以上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jù)職責分工,人事考試機構可承擔面試考務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 組織實施面試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面試方法、實施步驟與流程、考場設置要求、面試題本命制與管理以及面試工作人員職責等。
第二章 面試試題命制與管理
第六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命制或審定面試試題。根據(jù)職責分工,省級以上組織人事考試機構承擔面試試題命制等有關工作。也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承擔面試試題命制等支持與服務工作。
經(jīng)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可以組織命制適合本單位(本系統(tǒng))的面試試題。
第七條 命制面試試題應制定工作方案,科學設置面試測評要素、試卷結構、試題數(shù)量等。測評要素根據(jù)招錄職位所需能力素質確定。
第八條 試題命制單位應按照命題規(guī)范開展試題命制、征集、評審和組配,編制面試題本。
面試題本一般包括面試試題、測評要素、評分參考等內容。
第九條 面試命題人員應當熟悉公務員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命題規(guī)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測評理論與技術,具備相應題型的命題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 命題場所應當符合工作條件要求。命題時應當使用專用設備,設備和命題素材應由專人保管。
第十一條 面試題本應當在具有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的單位印制。
第十二條 面試題本應按照統(tǒng)一的規(guī)格封裝和配發(fā),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傳遞、交接、保管、分發(fā)、使用。
第十三條 在面試題本傳遞、交接、保管、分發(fā)、使用過程中,發(fā)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查清失泄密范圍和原因,并向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面試題本使用完畢,應當及時回收,保存至面試工作結束后,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銷毀。
第三章 面試考場管理
第十五條 面試考場應當設置在相對獨立、安靜、便利的地方,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面試考場根據(jù)需要設置面試室、候考室、備考室、考務辦公室等,各區(qū)域實行封閉管理。
第十六條 面試期間,禁止在面試考場內使用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等設備,面試組織實施工作必需的相關設備除外。
面試考官、考生和相關面試工作人員應將手機等禁止使用和攜帶的設備交由指定的工作人員統(tǒng)一保管。
第十七條 面試室應當配備錄像或錄音設備,對面試過程全程記錄。
第四章 面試考官管理
第十八條 面試考官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有比較豐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測評等方面的經(jīng)驗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機關工作經(jīng)歷,品行優(yōu)良,公道正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嚴守工作紀律,恪守行為規(guī)范。
擔任面試主考官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能夠講普通話,口齒清晰,表達流暢。
第十九條 擔任面試考官前一般應當參加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專門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培訓后,經(jīng)考試考核合格的頒發(fā)面試考官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對面試考官參加培訓情況、面試場次數(shù)量和行為表現(xiàn)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等建檔登記;對履職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結果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擔任面試考官。
(責任編輯:李明)